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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细则

1. 参展申请
a) 参展商必须完整填写报名表,签字并盖公司章,然后寄回主办单位;经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,参展合同生效。
b) 主办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参展申请的权利,且有权不向其说明原因。
 
2. 展位的分配及使用
a) 主办单位须根据本届展会的规模、布局、展览面积与参展商所报参展物品的归属性,结合参展商的要求分配展位,但保留为维护展览会整体利益和宗旨而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力。
b) 在展会开展期间,参展商必须摆放报名时提出并获得许可的展品,对于规定以外的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无条件清理出馆。
c) 未经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,参展商不得将分配的展位转租、转借或转让,也不应将分配到的场地作任何非展览用途。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,将禁止该展商进行展出;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。 若几家公司希望在同一展位参展,则必须事先向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,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批准方可展出。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,将禁止相关企业进行展出;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。
d) 展品的展示不能超出展位,不侵占通道,不影响周围展商参展。否则,主办方将会挪走产品和材料,并由参展商承担相应费用。
 
3. 付款条件
a) 参展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后7天内支付参展费用的30%作为订金,余款在2015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,2015年11月1日后参展的公司需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。
b) 参展商所付参展金额,主办单位全部出具发票。
c) 参展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上述费用,则构成合同违约。主办单位有权终止合同,并要求赔偿。参展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主办方有权取消该企业的参展资格,禁止占用所预订的展位,并不退还预付金。同时,主办方保留处理该企业原预订展位的全部权力。

4. 退展
a) 如参展商必须退出展览,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主办单位,并保证在主
办单位收到退展请求并同意其退展后,并依据第7条(a)款规定支付相应费用。
     主办单位接到书面退展请求时间 应向主办单位支付全额合同费用的比例
     2015年10月1日前 30%
     2015年10月1至-10月31日 50%
     2015年11月1日后 100%
b) 参展商须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退展申请,参展商支付给主办单位的上述
 费用如可能时可由订金来抵冲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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